因认为电影《九层妖塔》未经授权使用自己创作的毛笔行书字体,侵犯著作权,向佳红先生将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等影片制作、发行、投资、网络传播方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礼道歉,同时索赔版权使用费50万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
向先生诉称: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我发现该片中显示有我创作的书法字体,但我并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向佳红书法字体”,更未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字体”用于商业营利和传播。
向先生指出,《九层妖塔》共有“鬼”“族”“史”“华”“夏”“日”“报”七个字采用了其创作的字体。《鬼族史》与《华夏日报》在影片的多个镜头有所呈现,并在该片先行版预告片及终极预告片的画面中均连续出现多次,向先生认为,《鬼族史》与《华夏日报》在影片中占有主导分量,是剧情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故事的连结起到一定的突出作用,是揭开神秘故事情节的关键。其在此套字体的属性中明确注明,该字体仅限于学习与交流使用,对个人用户免费,但商业用途须需经其本人授权,同时留有其联系方式。
但上述四公司无视著作权人的存在,未经许可就擅自使用该“字体”并用于影片内容制作,公开发行影片赚取票房和广告费,严重侵害了其的字体版权。
发现字体被侵权使用后,向先生表示其曾多次与上述四公司沟通联系,但对方均互相推诿,明确表示不愿承担责任,并对侵权事实矢口否认。为此,向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上述四公司支付版权使用费50万元,在报刊及网络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索赔精神抚慰金1万元。
近日,书法家向佳红诉电影《九层妖塔》制作方梦想者电影(北京)有限公司、发行方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投资方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传播单位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一审结果出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向佳红经济损失14万元,并登报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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